(2015)杭上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胡友国与朱仁忠、厉成跃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友国,朱仁忠,厉成跃,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282号原告:胡友国。委托代理人:朱叶平,浙江中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仁忠。被告:厉成跃。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第九层。法定代表人:洪新明。原告胡友国与被告朱仁忠、厉成跃、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劳务分包产生的争议,根据2015年2月4日颁布��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福建省浦城县,故本案应移送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周 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陶舒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