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夏铭泽与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住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月云,夏铭泽,林翰,张源鑫,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月云,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现住址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铭泽,身份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委托代理人:刘识文,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阳,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审被告:林翰,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瑞安市。原审被告:张源鑫,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审第三人: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住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何建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开欣,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范嘉君,该司职员。上诉人朱月云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9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不能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只能以被告即上诉人所在地确定本案的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系列案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博雅三街,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