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二终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余大海因与被上诉人王爱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大海,王爱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二终字第2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大海,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琴,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振娟,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佳楠,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余大海因与被上诉人王爱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余大海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宋江涛审判员 谢宏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