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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光平与朱梅娟、朱尚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平,朱梅娟,朱尚光,羊小芳,朱秋花,羊桂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张光平。被告朱梅娟。被告朱尚光。被告羊小芳。被告朱秋花。被告羊桂福。原告张光平诉被告朱梅娟、朱尚光、羊小芳、朱秋花、羊桂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虞开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玫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