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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韩守荒、胡家方等贪污罪,韩守荒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家方,韩守荒,毛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09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家方,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铁铺村党支部委员会原委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辩护人余泽雄,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韩守荒,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生态宜居新城铁铺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毛明星,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铁铺村党支部委员会原委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守荒犯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胡家方、毛明星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鄂蔡甸刑初字第002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家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菲、黄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守荒及其辩护人余泽雄,原审被告人胡家方、毛明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12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韩守荒利用担任铁铺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人胡家方、毛明星利用担任村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便利,实施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韩守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冒领的方式占有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585144.5元,非法收受或者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40000元。被告人胡家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冒领的方式占有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672245.5元。被告人毛明星以虚报冒领的方式占有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219727.5元。2014年4月1日,被告人韩守荒经中共武汉市蔡甸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调查期间,其主动交待了其贪污犯罪事实,还主动交待了中共武汉市蔡甸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胡家方经中共武汉市蔡甸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调查期间,其主动交待了其贪污犯罪事实。被告人韩守荒归案后,退缴赃款人民币105366元,被告人胡家方归案后,退缴赃款183000元,被告人毛明星归案后,退缴赃款52000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韩守荒、胡家方、毛明星、胡家进身份信息材料、蔡甸区2005年农村“两委”班子成员统计表;韩守荒、胡家方、毛明星村干部履历表、蔡甸街办事处2014年4月18日提供的蔡政(2007)14号蔡甸区人民政府文件《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道十永线蔡甸区段改扩建工程房屋拆迁还建实施意见的通知》、《省道十永线蔡甸段改扩建工程农民房屋拆迁补偿与还建安置方案》、《省道十永线蔡甸段改扩建工程农民房屋拆迁补偿与还建安置方案补充意见》、铁铺村关于十永线拨款的报告、蔡甸街十永线拆迁指挥部记账凭证、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蔡甸街铁铺村请款报告、明细分类账、预付账款、省道十永线改扩建工程沿线房屋拆迁补偿还建协议书、铁铺社区东区业主资料、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后官湖生态宜居新城财政办事处提供的记账凭证、领款单及易某甲提供的《关于胡家方十永线拆迁补偿精装修费的情况说明》、武汉市蔡甸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蔡发改投资(2009)60号)、征用土地意向协议、武汉市蔡甸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蔡发改投资(2010)95号)、协议书、武汉市蔡甸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蔡发改投资(2013)6号)、同济医院项目征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土地协议书、武汉市蔡甸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蔡发改投资(2011)18、25号)、项目土地储备补偿协议书、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财政所提供的2012年度武汉市行政事业型收费票据使用明细账、明细分类账、关于新久拆迁公司机械拆迁房屋残值补偿的请款报告、记账凭证、收款收据、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后官湖生态宜居新城财政办事处提供的2013年度记账凭证、专项支出结算单、武汉市蔡甸区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蔡甸区知音新城管委会征地拆迁费审批表、请款报告、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后官湖生态宜居新城财政办事处提供的记账凭证、付款凭证、领款单、协议书、拆迁明细表及拆迁还建测量数据、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通用凭证及铁铺村征地、拆迁补偿明细、个人转账凭条、《省道十永线改扩建工程沿线房屋拆迁补偿还建协议书》、《重大项目工程房屋拆迁还建补偿协议书》、《关于合同事情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证人汪某、李某甲、欧阳某、杨某甲、易某甲、徐某甲、欧某、易某乙、胡某甲、毛明星、胡家方、黄某、刘某甲、胡某甲、易某丙、李某乙、刘某乙、易某丁、毛在元、易某乙、徐某乙、熊某、余某、易某戊、杨某乙、阳小新的证言、蔡甸区物价局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蔡价认字(2014)166号《关于房屋的价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韩守荒在任铁铺村村党支部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人胡家方、毛明星时任村党支部委员会委员期间,三人均接受人民政府的委托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此期间,被告人韩守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虚报冒领的方式占有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585144.5元;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0000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胡家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报冒领的方式占有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672245.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毛明星伙同他人以虚报冒领的方式占有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219727.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韩守荒、胡家方伙同杨某甲、易某甲、李某甲共同贪污房屋5套,价值人民币298200元,拆迁补偿款67217元,合计人民币365417元,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韩守荒、胡家方伙同杨某甲等人贪污还建房5套,拆迁补偿款67217元,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韩守荒在其他贪污犯罪中,指使他人作案,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家方、毛明星在与被告人韩守荒同共贪污犯罪过程中受被告人韩守荒的指使作案,系从犯,依法应当对被告人胡家方、毛明星减轻处罚。被告人韩守荒、胡家方经通知后主动到中共武汉市蔡甸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案地点,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明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被告人胡家方、原审被告人韩守荒、毛明星归案后积极退缴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韩守荒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胡家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毛明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追缴被告人韩守荒、胡家方违法所得房屋各一套。追缴上诉被告人韩守荒、胡家方、原审被告人韩守荒、毛明星共同贪污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63572.5元,被告人韩守荒、毛明星贪污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56155元、胡家方贪污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71256元。追缴被告人韩守荒受贿人民币140000元。上诉人胡家方上诉称:1、原审认定其贪污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3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支持其上诉理由。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意见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胡家方于1991年至案发时历任铁铺村党支部委员会委员、村委会报帐员,十永线铁铺村段拆迁专班成员;原审被告人韩守荒于1993年至案发时历任铁铺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十永线铁铺村段拆迁期间兼任拆迁专班负责人。;上诉人胡家方于1991年至案发时历任铁铺村党支部委员会委员、村委会报帐员,系十永线铁铺村段拆迁专班成员。原审被告人毛明星于2006年至案发时历任铁铺村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党支部副书记,系十永线铁铺村段拆迁专班成员。一、贪污犯罪的事实(一)上诉人胡家方、原审被告人韩守荒、胡家方、毛明星贪污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63572.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韩守荒、胡家方、毛明星贪污国家征地补偿款57875元的犯罪事实。2010年至2011年,韩守荒、胡家方、毛明星三人在汪某(胡家方之妻)开设的麻将馆打麻将时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并赊欠汪某毒资27875元。同时,韩守荒个人向汪某借款30000元。2012年1月10日,韩守荒、胡家方、毛明星三人共同商议,以汪某的名义虚构还建三期工程征地1.6亩、果树251棵的事实,按照每亩土地补偿15300元、每棵果树补偿150元的标准,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57875元,用于偿还对汪某的欠款。毛明星以上述虚假事实填写领款单后,交由胡家方签字证明、韩守荒签字同意领款。嗣后,胡家方持该领款单到后官湖管委会财政所办理领款手续,征地补偿款拨付后,该57875元用于偿还三人所欠毒资及韩守荒个人对汪某的欠款。2、韩守荒、胡家方、毛明星贪污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22207.5元的犯罪事实。2011年至2012年,韩守荒以赊欠的方式,先后多次向该村村民欧阳某购买麻果,用于个人或与胡家方、毛明星共同吸食。2012年3月,韩守荒、胡家方、毛明星三人共同商议,以欧阳某的名义虚构同济医院××谷项目征地拆迁的事实,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22207.5元,用于偿还对欧阳某的欠款。毛明星以上述虚假事实填写领款单后,交由胡家方签字证明、韩守荒签字同意领款。嗣后,胡家方持该领款单到后官湖管委会财政所办理领款手续。征地补偿款拨付后,胡家方分2次将该22207.5元支付给欧阳某。3、韩守荒、胡家方、毛明星贪污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50490元的犯罪事实。2012年1月,胡家方与韩守荒、毛明星三人在其家中共同商议,以周伟的名义虚构排水收集系统工程征地3.3亩的事实,按照每亩土地补偿15300元的标准,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50490元,以“奖金”名义予以私分。毛明星以上述虚假事实填写领款单后,交由胡家方签字证明、韩守荒签字同意领款。征地拆偿款拨付后,被告人韩守荒、毛明星各分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胡家方分得人民币8490元,余款分给其他村委会成员。韩守荒、胡家方、毛明星贪污征地拆迁补偿款33000元的犯罪事实。2012年元月,韩守荒与胡家方、毛明星三人在被告人胡家方家中共同商议清偿毒资事宜,韩守荒提出,虚构同济医院工程、排水收集系统工程征地的事实,套取33000元用于偿还其在村民刘锦娥、刘某甲处赊欠的毒资,胡家方、毛明星表示同意。随后,毛明星以刘全、孙浩的名义、分别以上述虚假事实填写领款单后,交由胡家方签字证明、韩守荒签字同意领款。征地补偿款拨付后,由毛明星经手支付了赊欠刘锦娥、刘某甲的毒资33000元。(二)原审被告人韩守荒、毛明星贪污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6155元的犯罪事实。1、韩守荒、毛明星贪污国家征地补偿款37000元的犯罪事实。2012年,韩守荒以赊欠的方式,先后多次向经营欧阳酒楼的铁铺村村民欧某购买麻果,用于个人或与毛明星共同吸食。2013年初,韩守荒、毛明星与欧某共同商议,以欧某妻子丰瑶的名义虚构同济医院工程征地的事实,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96828元,用其中80828元支付铁铺村村委会在欧阳酒楼所欠餐费,余款16000元用于偿还欧某为二人垫付的毒资。随后,毛明星以上述虚假事实填写领款单,韩守荒签字同意领款,并将该领款单交由胡家方报账,胡家方持该领款单到后官湖管委会财政所办理领款手续。征地补偿款拨付后,胡家方支付给欧某毒资16000元。2013年,韩守荒以赊欠的方式,先后多次向村民欧某购买麻果,用于个人或与毛明星共同吸食。2013年初,韩守荒、毛明星与欧某共同商议,分别以欧某的名义虚构同济医院工程征地、以欧某姐姐欧阳纯的名义虚构排水收集系统工程征地的事实,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47456元,其中21000元用于偿还欧某为二人垫付的毒资。随后,毛明星以上述虚假事实填写领款单,韩守荒签字同意领款,并将该领款单交由胡家方报账,胡家方持该领款单到后官湖管委会财政所办理领款手续,征地补偿款拨付后,由铁铺村聘用干部易某乙经手支付给欧某毒资21000元。2、韩守荒、毛明星贪污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19155元的犯罪事实。2011年至2012年,韩守荒以赊欠的方式,先后多次向该村村民罗后林购买麻果,用于个人或与毛明星共同吸食。2012年3月,韩守荒、毛明星与罗后林共同商议,以罗厚林的名义虚构排水收集系统工程征地0.75亩、果树128棵的事实,按照每亩土地补偿15300元、每棵果树补偿60元的标准,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9155元,用于偿还韩守荒、毛明星二人对罗后林的欠款。毛明星以上述虚假事实填写领款单后,交由胡家方签字证明、韩守荒签字同意领款。嗣后,胡家方持该领款单到后官湖管委会财政所办理领款手续,征地补偿款拨付后,胡家方将该19155元支付给罗后林。上诉人胡家方、原审被告人韩守荒伙胡家方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还建房5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67217元,韩守荒个人实得房屋1套,胡家方个人实得房屋1套、补偿款人民币28000元的犯罪事实。2008年12月,铁铺村拆迁专班负责人杨某甲召集该村拆迁专班成员韩守荒、胡家方、易某甲、李某甲在其办公室召开拆迁专班工作会议,韩守荒、胡家方及杨某甲、易某甲、李某甲因不满各自按照补偿标准所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和还建面积,想额外获得好处,于是通谋通过篡改各自与村委会签订的省道十永线改扩建工程没线房屋拆迁补偿还建协议书的内容,虚列房屋精装修补偿费补偿名目,虚增实物还建户型及面积,来达到非法获取一套面积为60㎡一室一厅还建房和超额拆迁补偿款的目的。会上,杨某甲决定由易某甲为5人编造虚假协议书并由5人各自签名确认,会后,易某甲编造了5份虚假协议并交由5人签字确认。2009年12月,韩守荒、胡家方在二期拆迁村民摇号选房之前,采取不参与公开摇号,事先确定的方式,分别将铁铺小区12号楼2单元102室、101室确定在自己名下,胡家方并领取拆迁补偿款28000元。同时,杨某甲、易某甲、李某甲各分得房屋1套,并领取拆迁补偿款39216元。经鉴定,上述5套房屋每套价值人民币59640元,合计人民币298200元。韩守荒、胡家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还建房5套,价值人民币298200元,二被告人各实得房屋1套,价值人民币59640元,共同贪污拆迁补偿款67217元,胡家方个人实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8000元。(四)上诉人胡家方贪污贪污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143256元的犯罪事实。1、贪污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58860元的犯罪事实。2012年4月,胡家方与其妻汪某找到毛明星、韩守荒,要求以其儿子胡超的名义虚构还建三期工程征用270平米厂房及1.2亩自留地的事实,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后胡家方安排汪某按照每平方米厂房补偿150元、每亩自留地补偿15300元的标准填写领款单,并将领款单交由毛明星签字证明、韩守荒签字同意领款。嗣后,胡家方持该领款单到后官湖管委会财政所办理领款手续。征地补偿款拨付后,胡家方将58860元征地拆迁补偿款转账至汪某在武汉市农商银行个人账户,予以侵吞。2、贪污征地拆迁补偿款27435元的犯罪事实。2012年3、4月份,胡家方利用其担任铁铺村村委会委员兼报账员的职务便利,私自以其子胡超的名义虚构还建三期工程项目中征用土地0.95亩、果树86棵的事实,按照每亩土地补偿15300元、每棵果树补偿150元的标准,伪造总金额为人民币27435元的领款单及相应的征地补偿协议书,并伪造易某戊、毛明星、韩守荒等人的笔迹分别填写证明人、经办人、签批人。嗣后,胡家方将该领款单混同其他单据一起到后官湖管委会财政所办理领款手续,征地补偿款拨付后,被告人胡家方将该27435元予以侵吞。3、贪污征地补偿款56961元的犯罪事实。2012年底,胡家方利用其担任铁铺村村委会委员兼报账员的职务便利,私自冒用村民阳小新的名义虚构排水收集系统工程征地2.87亩、果树87棵的事实,按照每亩地补偿15300元、每棵果树补偿150元的标准,伪造金额为56961元的领款单及相应的征地补偿协议书,并伪造阳小新、杨某乙、毛明星、韩守荒等人的笔迹分别填写领款人、证明人、经办人和签批人。嗣后,胡家方将该领款单混同其他单据一起到后官湖管委会财政所办理领款手续,征地拆迁补偿款拨付后,胡家方将该56961元予以侵吞。二、原审被告人韩守荒受贿犯罪的事实1、收受胡某甲贿赂10000元的犯罪事实。2012年初,铁铺村村民胡某甲为多获得拆迁还建房面积找到被告人韩守荒,要求在高于征地拆迁还建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获得房屋补偿面积及货币补偿款,韩守荒表示同意。随后,胡某甲在韩守荒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000元,韩守荒予以收受。2、收受易某丙贿赂20000元的犯罪事实。2012年7、8月份,铁铺村村民易某丙在其拆迁还建补偿协议书均已签订完毕的情况下,找到韩守荒要求额外获得一套面积为90平方米的还建房,韩守荒表示同意。随后,易某丙在汉阳七里庙一家餐馆送给韩守荒现金人民币20000元,韩守荒予以收受。2012年下半年,韩守荒在其办公室与易某丙签订了一份面积为90平方米还建房的《重大项目工程房屋拆迁还建补偿协议书》,多补偿给易某丙90平方米还建房一套。3、向李某乙索贿6000元的犯罪事实。2012年7、8月份,铁铺村村民李某乙向韩守荒提出,要求多给予征用鱼塘的补偿面积及提高货币补偿标准,韩守荒表示同意。嗣后,李某乙按照事先约定的补偿标准领取了征地拆迁补偿款。2013年2月,韩守荒向李某乙索要了6000元的好处费。4、收受刘某乙贿赂10000元的犯罪事实。2013年2月,铁铺村村民刘某乙找到韩守荒,希望在韩守荒的帮助下,能够低价与铁铺村村委会签订厂房续租合同,韩守荒表示同意。随后,刘某乙在韩守荒办公室内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000元,韩守荒予以收受。5、收受易某丁贿赂50000元的犯罪事实。2013年8、9月份,韩守荒身为铁铺村拆迁专班成员,在负责铁铺村拆迁工作期间,将村民易某丁在省道十永线一侧的厕所和院子拆除,易某丁多次向韩守荒提出将被拆除的面积补偿为门面房,韩守荒未予同意。2013年9、10月份,易某丁找到被告人韩守荒,再次要求在面积补足的情况下能够补偿门面房1套,并送给韩守荒现金50000元,韩守荒将该50000元予以收受后答应易某丁的要求。6、收受毛在元贿赂20000元的犯罪事实。2012年7、8月份,韩守荒在负责同济医院工程项目的拆迁工作期间,村民毛在元找到韩守荒,要求还建1套门面房供其经营生意,韩守荒未予同意。2013年10月,毛在元送给韩守荒人民币20000元,韩守荒予以收受后答应毛在元的要求。7、收受徐某乙贿赂4000元的犯罪事实。2012年7、8月份,村民徐某乙找到韩守荒,希望预借一套120平米的还建房供其亲戚作婚房使用,待正式分房时从应还面积中扣除,韩守荒同意并提前分给徐某乙120平米房屋一套。随后,徐某乙在蔡甸街航宇酒楼并送给韩守荒现金人民币4000元,韩守荒予以收受。8、收受胡家进贿赂20000元的犯罪事实。2012年5月,铁铺村村民胡家进(另案处理)在其厂房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完毕且相应补偿已经领取完毕情况下,以其厂房租金损失未补足为由多次找韩守荒,欲再额外获取拆迁补偿款,并许诺会给韩守荒好处。韩守荒同意了胡家进的要求。同月12日,胡家进虚构了三期还建征用其良田2.8亩,果树420棵的补偿理由,并填写一份补偿其97440元的土地补偿领款单,交给韩守荒。韩守荒在该份虚构的土地补偿领款单上签字同意付款。事后,胡家进送给韩守荒人民币20000元,韩守荒予以收受。综上,韩守荒共计收受他人人民币140000元。2014年3月31日,上诉人胡家方经中共武汉市蔡甸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调查期间,其主动交待了其贪污犯罪事实。2014年4月1日,原审被告人韩守荒经中共武汉市蔡甸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调查期间,其主动交待了其贪污犯罪事实,还主动交待了中共武汉市蔡甸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2014年3月31日,胡家方经中共武汉市蔡甸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调查期间,其主动交待了其贪污犯罪事实。上诉人胡家方归案后,退缴赃款183000元,原审被告人韩守荒归案后,退缴赃款人民币105366元,原审被告人胡家方归案后,退缴赃款183000元,毛明星归案后,退缴赃款52000元。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庭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胡家方提出原审认定其贪污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3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胡家方与原审被告人韩守荒、毛明星事前商议,采取虚构排水收集系统工程征地的事实,套取33000元用于偿还韩守荒所欠毒资。该事实,不仅有原审被告人韩守荒、毛明星的证言证实,还有领款单、协议书等证据印证,并且,上诉人胡家方对该笔事实做曾多次作过有罪供述。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上诉人胡家方贪污33000元拆迁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家方、原审被告人韩守荒、毛明星在接受人民政府的委托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期间,上诉人胡家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报冒领的方式占有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672245.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审被告人韩守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虚报冒领的方式占有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585144.5元;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0000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胡家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报冒领的方式占有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672245.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审被告人毛明星伙同他人以虚报冒领的方式占有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219727.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亦在法定刑幅度内并无不当。上诉人胡家方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上诉人胡家方提出原审认定其贪污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3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相悖,本院均不予采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审 判 员  赵涌代理审判员  许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盛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