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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甲玩忽职守、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栖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冯标,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洪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冯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玩忽职守2014年5月,根据南京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南京市栖霞区住房和建设局的相关规定,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某某办事处(以下简称某某办事处)决定对辖区内某某山庄XX-XX幢进行综合整治出新,同时确定某某办事处出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出新办)为这一项目的责任科室,出新办主任、被告人刘某甲为负责人,负责小区出新相关文件执行、施工现场管理、矛盾协调等具体工作。2014年6月9日,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甲,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借用南京市栖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承揽了某某山庄出新工程。被告人刘某甲在某某山庄小区出新监管工作中,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府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规定,对出新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无资质的施工单位违章施工未及时制止。2014年9月1日在南京青奥会临时管控期间,肖某甲安排陈某乙等三人使用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自制吊机在某某山庄XX幢楼起吊隔热板时,因吊机支撑杆焊接处发生断裂,导致工人叶某某高空坠落死亡。事发后,肖某甲与死者叶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肖某甲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5万元,刘某甲对这起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人员带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接受调查。二、受贿2014年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其担任某某办事处出新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施工单位人员在小区出新工程施工协调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施工单位张某乙、肖某甲等六人给予的贿赂,总计现金人民币19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2000元的某某超市购物卡。具体是:(一)2014年1月春节前、6月端午节前,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乙在某某村XX号和某某村XX-XX幢小区出新工程施工协调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乙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元。(二)2014年5月、6月端午节前,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在某某宿舍小区出新工程施工协调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某某超市购物卡。(三)2014年6月端午节前,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丙在某某公司小区出新工程施工协调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丙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某某超市购物卡。(四)2014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乙在某某路XXX、XXX、XXX号和某某村XX-XX幢小区出新工程施工协调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在本市栖霞区某某路小区收受徐某乙现金人民币5000元。(五)2014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肖某甲在某某山庄出新工程施工协调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在本市龙蟠中路附近的一家酒店收受肖某甲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某某超市购物卡。(六)2014年9月中秋节前,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丁在某某村小区出新工程施工协调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在本市栖霞区某某路南京某某轮胎有限公司附近的加油站收受刘某丁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玩忽职守罪接受调查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受贿事实,并主动退交全部受贿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有关证据。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对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某某山庄小区出新施工工人坠亡事故是多因一果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队擅自改变施工方案,野蛮施工,而且是发生在被要求停工期间违规组织工人作业;间接原因是栖霞建筑安装公司非法出借资质、海宁监理公司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被告人刘某甲对出新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被告人刘某甲是由于本身没有经过工程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且小区出新任务重,致使其在日常管理中未能严格尽到职责,因此被告人刘某甲虽然因为监管不到位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和善后处理,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出新工作能够继续进行;2、被告人刘某甲对玩忽职守罪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刘某甲对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刘某甲已全部退赃,从其受贿的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综合来看,被告人刘某甲在受贿犯罪中情节轻微;5、被告人刘某甲一贯表现良好,在身患疾病的情况下坚持工作。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玩忽职守被告人刘某甲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担任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街道新城建设办公室主任,自2013年10月31日起担任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街道出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出新办”)主任,负责小区出新及相关工程文件执行、施工现场管理、矛盾协调等工作。2014年2月27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某某办事处(以下简称“某某办事处”)制定《某某街道2014年老旧小区出新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成立某某街道老旧小区出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出新办),被告人刘某甲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同年3月18日,南京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印发《2014年南京市老旧小区整治工作意见》,要求各区在2014年老旧小区整治工作任务中要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同年4月3日,南京市栖霞区住房和建设局印发《栖霞区2014年老旧小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街道为整治出新工作的责任单位,其中责任分解表中明确某某街道某某山庄小区X-XX幢整治工作的街道责任人是被告人刘某甲。同年4月14日,南京市栖霞区住宅小区出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关于强化现场管理、狠抓安全生产的通知》下发各街道,要求各街道设立现场管理项目组,项目组由街道责任人、现场监理、施工单位安全员组成,项目组长由街道责任人担任,其职责包括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及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进行全面控制,每周组织一次项目组工作例会,讲评工作,布置任务等。项目组制定项目工程实施方案,包括安全交底方案、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施工方案、安全培训方案等,工程开工交底应当由项目组长、总监代表、现场监理、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参加。2014年5月,某某办事处对某某街道某某山庄XX-XX幢综合整治出新工程进行公开招标。2014年6月9日,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甲,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借用南京市栖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承揽了某某山庄XX-XX幢综合整治出新工程。被告人刘某甲在某某山庄小区出新监管工作中,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在肖某甲凭南京市栖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找其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没有核实肖某甲实际身份、受托权限等情况即让工作人员为没有施工资质的肖某甲办理施工合同;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确认开工交底会议的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对项目经理、安全员长期不在岗等安全隐患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及时发现。2014年9月1日,在南京青奥会临时管控要求停工期间,肖某甲安排陈某乙等三人使用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自制吊机在某某山庄XX幢楼起吊隔热板时,因吊机支撑杆焊接处发生断裂,导致工人叶某某高空坠落死亡。事发后,肖某甲与叶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肖某甲赔偿叶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5万元。后栖霞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认定被告人刘某甲对出新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无资质的施工单位违章施工未及时制止,对上述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人员带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二、受贿2014年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其担任出新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施工单位人员在小区出新工程施工协调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施工单位人员张某乙等六人给予的贿赂,总计现金人民币19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2000元的某某超市购物卡。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月春节前及同年6月端午节前,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乙在某某村XX号和某某村XX-XX幢小区出新工程施工协调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二次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乙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元。2.2014年5月及同年6月端午节前,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在某某宿舍小区出新工程施工协调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二次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杨某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某某超市购物卡。3.2014年6月端午节前,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丙在某某公司小区出新工程施工协调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刘某丙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某某超市购物卡。4.2014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乙在某某路461、463、465号和某某村XX-XX幢小区出新工程施工协调方面提供帮助,在本市栖霞区某某路小区收受徐某乙现金人民币5000元。5.2014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肖某甲在某某山庄出新工程施工协调方面提供帮助,在本市龙蟠中路附近的一家酒店收受肖某甲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某某超市购物卡。6.2014年9月中秋节前,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丁在某某村小区出新工程施工协调方面提供帮助,在本市栖霞区某某路南京某某轮胎有限公司附近的加油站收受刘某丁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玩忽职守罪接受调查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受贿事实,并主动退交了全部受贿赃款。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身份证复印件、中共南京市栖霞区委某某街道工作委员会任职通知、某某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关于成立新城建设办公室的通知及情况说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刘某甲在涉案期间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梁某、王某、许某的证言及出新办工作职责、南京市栖霞区住建局《关于某某街道2014年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出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某某街道2014年老旧小区出新工作方案》、南京市栖霞区住建局《2014年老旧小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解表、南京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2014年南京市老旧小区整治工作意见》、南京市栖霞区住宅小区出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现场管理、狠抓安全生产的通知》、《关于加强老旧小区整治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的通知》、《关于做好夏季高温期间老旧小区整治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青奥停工期间老旧小区和电梯整治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小区出新资料台账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区出新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刘某甲作为某某山庄小区综合整治出新工作的街道责任人,具有对项目现场全面检查监管的职责。其中出新办工作职责中明确出新办负责相关工程现场管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要求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管职责。南京市栖霞区住建局《2014年老旧小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街道为整治出新工作的责任单位,该实施方案责任分解表明确某某山庄X-XX幢整治工作街道责任人是被告人刘某甲。某某街道《2014年老旧小区出新工作方案》明确被告人刘某甲是某某街道老旧小区出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街道出新办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加强小区出新现场管理,在正式进场施工之前,组织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进行图纸会审、交底等工作,施工过程中定期召开工程例会,专门安排人员定岗、定责,每天在小区出新现场进行巡查。南京市栖霞区住宅小区出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现场管理、狠抓安全生产的通知》明确要设立现场管理项目组,项目组由街道责任人、现场监理、施工单位安全员组成,组长由街道责任人担任。组长职责是每周组织一次项目组工作例会,讲评工作,布置任务。项目组制定本项目工程实施方案,包括安全交底方案、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施工方案、安全培训方案等。开工交底由项目组长、总监代表、现场监理、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参加;3、某某山庄XX-XX幢综合整治出新工程招标公告、南京市栖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通知书、肖某甲申请项目部专用章承诺书、某某山庄出新工程款付款凭证、某某山庄XX-XX幢综合整治出新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交底记录、工程例会会议纪要、某某山庄工程暂停令、层面隔热板施工方案,证明某某山庄XX-XX幢出新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其中施工合同中载明发包人代表全面主持现场施工管理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外部协调,对监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项目经理每周至少5天,每天必须不少于8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如二个月缺席例会三次,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肖某甲、肖某乙、陈某甲、赵某、陈某乙、汪某、陈某丙、徐某甲、曹某、魏某、苍某、刘某乙、张某甲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安全监管,在施工现场检查时,没有核实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不在施工现场的问题;对施工现场没有按照规定时间节点进行巡查;对应该发现安装自制吊机行为等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5、叶某某死亡证明、肖某甲与叶某某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南京市栖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9·1”事故调查报告及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对“9·1”事故处理结果的批复、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对出新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发生了一人死亡的后果;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张某乙、杨某、刘某丙、肖某甲、徐某乙、刘某丁的证言及施工合同、招投标公告、财物退交登记表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刘某甲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31000元的事实;7、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系在侦查机关掌握其涉嫌玩忽职守的事实后被调查;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已退缴赃款。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调查后,如实供述了玩忽职守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能积极退缴受贿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甲在受贿犯罪中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的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惩罚渎职犯罪,维护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甲退缴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丽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岳永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