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白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林伟年、夏飞伦与夏飞伦、陈小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白民初字第35号原告林伟年。被告夏飞伦。被告陈小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年诉被告夏飞伦、陈小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安林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增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