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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白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林伟年、夏飞伦与夏飞伦、陈小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白民初字第35号原告林伟年。被告夏飞伦。被告陈小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年诉被告夏飞伦、陈小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安林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增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