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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阳生没收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241号被执行人王阳生,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的(2012)资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郴州市航贤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阳生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3月8日,廖小明(以2.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湘LDXX**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廖小明;二、买受人廖小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张治权审判员 曾永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