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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友仁、龚定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友仁,龚定一,张念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张友仁。申请人:龚定一。被申请人:张念红。本院在审理龚定一、张友仁要求宣告张念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龚定一、张友仁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