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催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先声默沙东(上海)药业有限公司、PAMPOONCHENG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先声默沙东(上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催字第258号申请人先声默沙东(上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PAMPOONCHENG,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申朋娟,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先声默沙东(上海)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200053/23459074、出票金额为伍万元、出票人为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2日、收款人为河南万合机械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22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会计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先声默沙东(上海)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建涛代理审判员 胡向楠代理审判员 刘红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白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