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郝强与哈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强,哈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郝强。被申请执行人:哈丹。申请执行人郝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给被申请执行人哈丹做工作后,被申请执行人哈丹将(2014)武民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武民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重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