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杨敏炯,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严佳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