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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杨敏炯,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严佳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