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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执行人徐世超与被执行人王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超,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徐世超,男。被执行人:王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世超与被执行人王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彬将执行款6,050.00元交到本院,本院将执行款6,05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凤桐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玉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