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玉蟾运业有限公司与李强友、赖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玉蟾运业有限公司,李强友,赖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43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四川省泸州玉蟾运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强友。被申请人赖群。关于四川省泸州玉蟾运业有限公司与李强友、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马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强友、赖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向申请人四川省泸州玉蟾运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李强友、赖群至今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强友、赖群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安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伍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