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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鲁祖德与刘仁八镇岩山村委会建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祖德,大冶市刘仁八镇岩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鲁祖德,男,1953年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大冶市刘仁八镇岩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冶市刘仁八镇岩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祖德与被执行人大冶市刘仁八镇岩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偿付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4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