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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爱丽与王书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会为审 判 员  肖 博人民陪审员  程广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