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爱丽与王书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会为审 判 员 肖 博人民陪审员 程广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