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季汉伦与詹建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31号申请执行人季汉伦。被执行人詹建刚。申请执行人季汉伦与被执行人詹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0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判决:一、詹建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季汉伦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2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詹建刚负担。因被执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詹建刚名下的坐落在无锡市北塘区刘潭黄岸头79号房屋,因该房屋系集体土地性质,且为唯一住房,现有案外人居住,故无法处置。此外,本院到本市各银行、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房屋产权监理处等查询了各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詹建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无执行到位金额。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0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德龙审 判 员 孙德行助理审判员 程 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记员戈铁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