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范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06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4日因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2日10时许,被害人胡少某在龙岗区龙东社区下面桥洞吃早餐,被告人范某某便拍了胡少某的头说“你欠我打麻将的钱,什么时候还”,胡少某见不认识对方就避开,范某某拿着一个瓶子在其后逼其拿钱,此时胡少某老公温远某见状上前质问,拿出折叠刀的范某某见胡少某老公在身边于是离开。几分钟后,范某某窜至龙岗区龙东社区东三村桥洞沙县小吃店旁(两个现场相隔100米),见被害人黄洁某一人在吃早餐,拿着醋瓶子对其说“你欠我的钱,快给我100元”,黄洁某见不认识对方,因此未搭理其。范某某便拿醋瓶子砸黄洁某的头(经鉴定,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导致其手提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元)及钱包(内有200元现金,身份证等证件)掉到地上,范某某抢走两个包,黄洁某追上后夺回其手提包,范某某逃离现场。民警根据群众反映,在现场提取范某某逃跑时丢下的拖鞋,技术人员在该拖鞋上提取了生物检材,经鉴定,该生物检材为范某某所留。2014年10月24日,民警在龙岗区龙新社区沙背坜二路28号网络出租屋抓获范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晓东人民陪审员 孙 燕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蓝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