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发景、王德锋与赵振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发景,王德锋,赵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41号原告赵发景,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王德锋,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被告赵振峰,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发景、王德锋诉被告赵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19026.6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赵发景、王德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振峰银行存款五十一万九千零二十六元六角四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