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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崔玲珍、关江楠申请执行李文忠、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玲珍,关江楠,李文忠,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崔玲珍,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合乡XX村X屯。申请执行人关江楠,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林甸县X合乡X村X屯。法定代理人崔玲珍,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合乡XX村X屯。被执行人李文忠,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X镇XX村X屯。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卫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玲珍、关江楠与被执行人李文忠、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玲珍、关江楠与被执行人李文忠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文忠自愿放弃(2013)林风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崔玲珍、关江楠自愿放弃(2013)林风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条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志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