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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芦)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芦)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王某申请执行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2011)丰(芦)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树春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丰(芦)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维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