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芦)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芦)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王某申请执行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2011)丰(芦)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树春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丰(芦)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维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