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龚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栾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