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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吴霞品申请执行杨春梦建筑工程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霞品,杨春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吴霞品,男。被执行人杨春梦,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吴霞品申请执行杨春梦建筑工程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春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付申请执行人吴霞品工程款人民币5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75元,共计人民币59085元。但被执行人杨春梦仅支付申请执行人吴霞品工程款人民币4000元后,至今未履行偿还余款55085元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春梦在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某机关单位有工程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春梦在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某机关单位的工程款人民币55085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吴霞品的工程款和支付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忠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鹏(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