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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速发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刘艺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速发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刘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速发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冯政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艺锋,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速发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艺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绍汉审判员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