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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金南霞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金南霞,王德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陈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南霞,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仁,居民。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南霞、王德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淮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其已履行了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季明丽代理审判员  田 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