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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马二芬与保定市运通商务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二芬,保定市运通商务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马二芬,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执行人:保定市运通商务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怀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马二芬与保定市运通商务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已按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万敬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