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唐兆华与峨眉山市黄湾乡报国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兆华,峨眉山市黄湾乡报国村二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眉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唐兆华,男,生于1974年,汉族,住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王介,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秀华,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峨眉山市黄湾乡报国村二组。负责人:黄德伦,组长。委托代理人:余腾元,峨眉山市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兆华诉被告峨眉山市黄湾乡报国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兆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兆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60元,由原告唐兆华负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玮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