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英与许传新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许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王英,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许传新,男,汉族,1966年1月15日生,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英与被执行人许传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许传新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