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栾桂清与张锡臣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栾桂清,张锡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栾桂清,男,68岁。委托代理人朱桂芳(系栾桂清妻子),女,68岁。委托代理人谭新林,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锡臣,男,76岁。委托代理人朱凤云(系张锡臣妻子),女,71岁。委托代理人张淑芝,女,51岁。上诉人栾桂清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4)滴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栾桂清的委托代理人朱桂芳、谭新林,被上诉人张锡臣的委托代理人朱凤云、张淑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4)滴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上诉人栾桂清已交纳),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季学平代理审判员 高雪峰代理审判员 于永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迟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