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初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胡嵇与张松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嵇,张松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02086号原告胡嵇。被告��松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嵇与被告张松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34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恒辉人民陪审员 程学斌人民陪审员 姚帅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