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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洪圣如与安徽省南陵县岩鑫矿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圣如,安徽省南陵县岩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申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洪圣如,男,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南陵县岩鑫矿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祁劳人仲调字(2013)第18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安徽省南陵县岩鑫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祁门县桃丰山的铅锌多金属矿253650元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安徽省南陵县岩鑫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并不得使用,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健群审判员  江国华审判员  许金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童列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