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高密市馨园置业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馨园置业有限公司,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高密市馨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成。委托代理人李永献,律师。被告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忠。委托代理人马江丽,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馨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密市馨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王成全人民陪审员 张洪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邱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