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孙俊虎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俊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591号罪犯孙俊虎,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俊虎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8月29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津高刑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0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5月28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俊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俊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监狱级表扬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孙俊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俊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28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