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1295号原告魏某某,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靳占锋,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东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萌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