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与覃妹勤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覃妹勤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证号:24406201011065328。负责人:郭挺。委托代理人:关顺成,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铭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覃妹勤,女,壮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公民身份号码:×××3046。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覃妹勤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财产保全费192元,由原告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张必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舒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