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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61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周国芳。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国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国芳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国芳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