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马春莲与刘洪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莲,刘洪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599号原告:马春莲。被告:刘洪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莲诉被告刘洪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