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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马春莲与刘洪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莲,刘洪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599号原告:马春莲。被告:刘洪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莲诉被告刘洪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