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师有怀诉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权军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有怀,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权军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师有怀,男,生于1964年5月17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军怀,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风县城关镇西关010号。法定代表人李来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权军全,男,现年约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有权与被告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权军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有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41元,减半收取5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