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678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何德良,任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乙。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德良、被告王某乙已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0年10月9日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婚后无子女。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良好为由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成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