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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初字第7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启文与羊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文,羊衍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7894号原告:陈启文,男,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代理人:蒋海燕,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羊衍兴,男,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陈启文诉被告羊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陈启文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启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启文承担。审 判 长  杨海泉代理审判员  刘 鸿人民陪审员  黄长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浩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