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7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启文与羊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文,羊衍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7894号原告:陈启文,男,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代理人:蒋海燕,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羊衍兴,男,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陈启文诉被告羊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陈启文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启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启文承担。审 判 长 杨海泉代理审判员 刘 鸿人民陪审员 黄长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浩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