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周定、周群与周明瑜、周建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定,周群,周明瑜,周建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周定。原告周群。委托代理人奚坤元(受周定、周群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明瑜。被告周建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定、周群诉被告周明瑜、周建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定、周群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定、周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明瑜、周建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定、周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周定、周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