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金祥与李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祥,李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张金祥,个体运输。被告李德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负责人高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祥与被告李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祥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祥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张金祥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金祥承担审判员 段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