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美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美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海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龙海,男,1969年9月27日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孙美喜,男,195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美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相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孙美喜给付原告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申请人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志勇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