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四终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辛洪帅与烟台群洋搬运装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洪帅,烟台群洋搬运装卸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洪帅。委托代理人:张强,德州市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群洋搬运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四马路67号。法定代表人:张群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伦,公司员工。上诉人辛洪帅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辛洪帅的委托代理人张强,被上诉人烟台群洋搬运装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曹红岩审判员 付景波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初小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