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杨远志与沙坪坝区齐琳金属制造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志,沙坪坝区齐琳金属制造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322号原告杨远志,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刘宗伟,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麒,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坪坝区齐琳金属制造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山洞社,组织机构代码L5109089-7。诉讼代表人王孝友,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远志与被告沙坪坝区齐琳金属制造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远志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远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远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远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谭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