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执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伟明申请石艳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明,石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757号申请执行人:张伟明,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沈河区青年��街234-2号2-3-1。被执行人:石艳杰,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乱石山平房1-16号。本院在执行(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伟明与被告石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艳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军审判员 : 王 丹审判员 :宋世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时庆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