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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余某与楼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605号原告:余某。被告:楼某。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楼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4月1日以“被告已经协助原告将浙g×××××雪佛兰牌轿车过户给原告,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2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8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晓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