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努尔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35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努尔某某。辩护人吾买尔江·买买提,北京同一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努尔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努尔某某、辩护人吾买尔江·买买提及翻译美丽古丽·司马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自他人处购得重99.91克的海洛因毒品一包后,携带上述毒品乘坐牌号为豫ALXX**的长途客车欲前往河南郑州。当日20时,当车辆途经本区京沪高速安亭检查站时,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被检查民警查获,毒品被缴获。经毒品检验,缴获的99.91克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但拒不认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扣押清单、称重记录及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人张甲、程某某、牛某某、王某某、张乙、白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的户籍资料、劣迹材料及有关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努尔某某运输海洛因毒品99克余,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努尔某某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努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毒品是自己出资购买的,欲带回新疆用于自己吸食,其没有运输毒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努尔某某提在上海购得毒品后乘坐长途客车至郑州,在未出上海境内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属于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合议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努尔某某携带装有毒品的背包从上海市沪太路、洛川路路口乘上牌号为豫ALXX**长途客车前往河南省郑州市,在途经上海市嘉定区京沪高速安亭检查站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检验,毒品净重99.9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嘉定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2014年8月27日20时许,其在京沪高速安亭检查站对一辆牌号为豫ALXX**大客车例行检查时,在一名叫努尔艾力.麦麦提的新疆人携带的行李中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一包,后经检验,该白色粉末中含有海洛因成分。2、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记录及有关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处扣押了疑似毒品毛重99.63克的白色粉末一包。3、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送检努尔艾力.麦麦提的净重99.91克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毒品已被收缴。4、证人张乙、王某某、程某某、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27日19时许,其等人和一携带背包的新疆男子(经辨认系努尔艾力.麦麦提)在上海市沪太路、洛川路路口乘上一辆开往河南郑州的大巴。后在京沪高速安亭检查站时,民警上车检查,在新疆人所带的背包内查获了毒品。5、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牌号为豫ALXX**长途客车的驾驶员,2014年8月27日18时50分,其驾驶该车从上海客运总站出发驶往河南省郑州,19时10分许,在上海市沪太路、洛川路路口又接了24名乘客,后其就沿京沪高速开,在途经安亭检查站时,民警上车检查,在一新疆人携带的背包内查获了毒品。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在派出所称重毒品时,因包装袋有一部分超出电子秤的感应面,导致毛重比净重轻的情况。7、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证实,2014年8月28日经对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尿检,其对吗啡、甲基苯丙胺、大麻、氯胺酮、摇头丸均呈阴性;2015年1月13日,经对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的头发进行检验,未检出单乙酰吗啡和吗啡成分。8、相关户籍资料及劣迹材料证实,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的身份及劣迹情况。9、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的有关供述:2014年8月25日其到上海打算买一辆二手车,后在闸北区一新疆饭店碰到“努尔茨马”,该人是卖海洛因的,因其自己和家人都吸食海洛因,就向该人以3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克海洛因。27日晚上7点左右其在沪太路的长途汽车站乘上了一辆去郑州的大巴,将放有毒品的背包放在其座位上方的行李架上,之后就开始睡觉,在一个检查站时被民警查到了毒品。其有个朋友在郑州买了一辆二手车,其准备去那里和朋友一起回新疆,毒品是准备带回新疆自己吸食的。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属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海洛因共计90余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关于其携带毒品只是为了自己吸食,没有运输毒品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携带大量毒品从上海乘坐长途客车至郑州,就是一种运输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携带毒品已乘坐长途客车从上海出发,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不存在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的情况,故辩护人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29年8月26日止。)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项永明人民陪审员 宗小时人民陪审员 柏梅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姚布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