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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888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兴东路230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岑剑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黎明。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1888号慈溪市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胡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胡黎明应归还慈溪市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434.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黎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18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王  治  军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陆栋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