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郝卫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卫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989号罪犯郝卫军,男,42岁(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4日作出(1999)二中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卫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郝卫军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9日作出(2000)高刑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7日以(2002)高刑执字第416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04年8月16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515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原判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06年4月19日以(2006)一中刑减字第7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年7月24日以(2007)一中刑减字第21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8年10月20日以(2008)一中刑减字第30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26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32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3月6日提出对罪犯郝卫军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郝卫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郝卫军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郝卫军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郝卫军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郝卫军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郝卫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卫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原判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微信公众号“”